12月29日下午,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大河财立方从发布会现场获悉,省自然资源厅总规划师张传慧就《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关于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张传慧介绍,《实施办法》坚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为我省耕地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在第十六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负总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坚持以补定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可以通过市场化跨区域调剂的方式补充耕地指标。

  三是明确耕地保有量目标,进一步加强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行为,坚持“量质并重”。在第十八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坚持量质并重,按照规定及时补足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四是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上位法及中央精神,对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根据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和定期发布的土地统计资料,在稳定的耕地上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求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并在第二十条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中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